传媒公司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播可以依法解约。,,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而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从本质上属于经营性行为,因此主播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约。
传媒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播可否据此解约?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网络主播这一职业也应运而生,但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该行业内乱象丛生,其中尤以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纠纷最为突出,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传媒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播可否据此解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性质及作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指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的合法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证明,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没有该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传媒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主播可否据此解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规定,主播可以因传媒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解除合同,因为传媒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导致其无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主播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主播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