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指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的许可证。南京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条件包括:,1. 是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2. 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3. 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及设备;,4. 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条件以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实际要求为准。
一、主体要求
1、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演出经纪、票务代理等相关字样。
2、公司性质: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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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名称: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演出经纪”字样。
二、人员要求
1、演出经纪人员:至少 3 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机构无被吊销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记录。
3、资格证明查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可以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站查验。
三、场地要求
1、资金: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实缴)和设备。
2、场地: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经历:有 3 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场次:举办过营业性演出 2 场以上。
5、备案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证在有效期内且登记状态为“在册”。
四、其他要求
1、外资公司限制: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不能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备案要求: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或者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个体演员和演出活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个体演出活动,也可以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个体演出活动。
4、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5、分支机构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6、外国营业性演出要求: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有 2 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 举办营业性演出前 2 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办理前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并咨询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以获取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