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并提交申请书、三年内举办营业性演出以及演出节目单的相关材料。,,若申请表单中涉及的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后的演出节目单或者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文化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啊?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 年,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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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给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的许可证和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门票销售等服务。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何申请?
1、准备材料:
- 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填写表格:
- 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请务必仔细阅读每个问题,并按照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如果有任何不适用的问题,请填写“无”。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您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编号。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文件的编号。
-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文件的编号。
3、提交申请:
- 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文化主管部门。
-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通过后,文化主管部门会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何变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变更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事项。
1、准备材料:
- 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证明文件;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2、填写表格:
- 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请务必仔细阅读每个问题,并按照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如果有任何不适用的问题,请填写“无”。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您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编号。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您的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编号。
- 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证明文件: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证明文件的编号。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的编号。
3、提交申请:
- 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文化主管部门。
-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通过后,文化主管部门会颁发新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何注销?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注销分为主动注销和被动注销。
1、主动注销:
- 准备材料:
- 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其他相关材料。
- 填写表格:
- 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请务必仔细阅读每个问题,并按照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如果有任何不适用的问题,请填写“无”。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您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编号。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填写表格时,请提供您的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编号。
- 提交申请:
- 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文化主管部门。
-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通过后,文化主管部门会颁发注销证明。
2、被动注销:
-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依法应当注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表格应当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
4、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纸张打印或者复印。
5、申请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
6、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亲自提交。
7、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9、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10、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13、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4、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15、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6、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门票销售等服务。
17、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演出活动。
18、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不得在居民楼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地举办营业性演出。
19、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0、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前向社会公布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票价等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售票。
21、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收。
22、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3、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文明。
24、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
25、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6、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在居民楼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地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演出举办单位在非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在演出举办单位以外的场所经营或者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 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门票销售等服务的;
-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未事先公布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票价等信息或者未向社会公开售票的;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27、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在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不服从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
28、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许可范围、经营项目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9、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0、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演出举办单位以外的场所经营或者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3、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4、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35、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7、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该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 5 年的禁止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的拘留。
38、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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